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25  浏览:1982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这是我们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是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的进一步集成完善。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督促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顽强奋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环境和风险挑战。


  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上必须作表率、打头阵。


  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制定《意见》,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意见》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旨在通过有效监督把“关键少数”管住用好,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引领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是制定《意见》的又一重要初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监督制度,把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今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


  “《意见》围绕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制度机制,有利于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监督责任,推动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参与《意见》起草的同志表示。




通篇贯穿“讲政治”的要求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意见》开宗明义,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出发,以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为主线,落脚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上,确保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朝着正确方向推进。


  《意见》共5个部分,3个板块,通篇都贯穿着“讲政治”的要求。第一板块是第一部分,主要阐明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监督重点等内容;第二板块是第二至四部分,从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同级领导班子监督和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3个方面作出规定;第三板块是第五部分,对切实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突出政治监督。《意见》明确规定,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点是“五个强化”: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


  这“五个强化”,是对政治监督内涵的集中概括,也是开展政治监督的主要着力点。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围绕“五个强化”,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意见》还将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和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要求相贯通,强调“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


  比如,规定“一把手”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这是坚定维护党的政治原则的体现;规定“一把手”必须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上当标杆、作表率,这是履行政治责任的体现;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这是遵守政治纪律的体现。




把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立足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不是另起炉灶,而是着重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经验进行系统集成,是《意见》的一个鲜明特点。


  近年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建立起以党章为统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主干,《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为支撑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形成了许多有效做法和经验。这为制定《意见》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薄弱环节。以2020年的数据为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党的十九大以来,通报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中,曾担任“一把手”的为数不少。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监督责任的任务依然十分紧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把党章党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把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有利于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增强班子成员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确保党内监督科学严密、权威高效。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文件明确的一系列制度规范,都是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这使得《意见》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助于《意见》的落地落实,更好地发挥出制度的威力。




把对“一把手”监督作为重中之重



  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

  “一把手”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必须以常态、有效的监督促使其做到担当作为、廉洁自律。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全篇各个部分。




强化对“一把手”监督检查



  《意见》第二部分专门规定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强调紧扣党组织自上而下监督这个抓手,强化对“一把手”监督检查,营造让“一把手”时刻感到受监督的氛围。


  《意见》第一项规定,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监督检查,这是提出了对“一把手”监督的总要求。各项监督都需聚焦“一把手”,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盯住“一把手”是否履行了管党治党责任,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对于“一把手”自身而言,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对此,《意见》第二项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对“一把手”监督提出了要求,并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党内监督的实质是组织监督,监督的根本在于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破解对“一把手”监督难题,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意见》第三项明确提出,“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


  围绕监督主体的职责,第三项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对有关地方和部门“一把手”督促、教育、提醒的职责,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督促省级党委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管理的职责。此外,在规定上级“一把手”监督下级“一把手”的具体职责时,该项强调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从机制上推动上级“一把手”管下级“一把手”具体化。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健全完善覆盖权力运行全领域全过程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关键在于将一系列监督制度落细落实,让制度长出牙齿,充分发挥威力。




强化巡视巡察



  《意见》在第二部分就贯彻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巡视巡察、述责述廉等制度机制提出具体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第六项专门规定“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及时发现问题”。其中,巡视巡察报告应当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单独列出,这是对巡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巡视是破解对“一把手”监督难题的有效方式。近日,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完成进驻。此次巡视就把着力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放在突出位置,体现了党中央紧盯“关键少数”,强化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头雁效应”的鲜明态度。




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党委(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是《党内监督条例》的明确要求。《意见》第七项围绕加强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提出3项措施,包括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下级“一把手”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落实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开展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同时,该项在《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基础上,细化了述责述廉的范围和形式,要求“开展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从而不断提高述责述廉制度的执行效果。


  除了专列一部分内容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之外,《意见》在第三部分“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中,也把对“一把手”监督作为重要内容。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意在要求“一把手”做执行制度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班子成员也要发挥监督作用,使“一把手”置身于近距离监督之下。例如,第八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此外,在《意见》第四部分“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中,共有9处针对“一把手”监督作出规定。


  比如,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十六项规定在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上对“一把手”制定更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推进‘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在领导班子中公开工作”。在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方面,第十七项要求“一把手”要带头落实“亲”、“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方面,第十八项规定“重点检查‘一把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态度鲜明,民主生活会是否真正红脸出汗”,推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真正开出辣味、取得效果。在研判信访举报工作方面,第二十项要求党委(党组)要着重掌握群众对“一把手”的反映,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对涉及下级“一把手”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按规定开展谈心谈话或及时向上级报告。


  实践表明,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一把手”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情就好办了。《意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具体规定,将有利于破解对“一把手”监督难题,真正管住用好“一把手”,充分发挥“一把手”在党的事业发展中的领头雁作用。





党委(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增强监督实效,关键是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压紧压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生动局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谋篇布局上强化党委(党组)对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为监督主体,规定了39项具体措施。


  纵览《意见》,对“一把手”的监督是重中之重。在第二部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中,第一项提出对“一把手”开展监督的总要求,明确提出党委(党组)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


  具体来看,在对“一把手”的监督部分,《意见》把重音放在党委(党组)的监督检查职责上,围绕党委(党组)这个“主角”细化监督措施。


  例如,第四和第五项规定了党委(党组)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在强化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方面,党委(党组)也肩负重要责任。《意见》第七项规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日常监督,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同样需要党委(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此,《意见》第三部分作出规定,并聚焦党委(党组)“一把手”第一责任精准发力。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这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明确要求。《意见》第九项规定,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正是对这一要求的重申。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进一步压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使每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能自觉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意见》第十一项对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作出规定,首先就是“党委(党组)要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从而把责任压给领导班子成员,强化其落实“一岗双责”的主动担当意识。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党组)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不能当“甩手掌柜”,要真正把担子担起来。《意见》第十三项强调党委(党组)要“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经常听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相关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发挥好“领头雁”作用



  在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中,《意见》还尤其点出党委(党组)“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发挥好“领头雁”作用。例如,第八项要求“一把手”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第十一项在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方面,规定“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


  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党委(党组)的作用更是非常关键,必须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田”。《意见》在第四部分“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中首先提出,上级党组织要落实好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的全过程。


  领导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意见》第十五项从监督方式、监督重点、监督效果3个方面提出总体要求。在监督方式方面,综合运用检查抽查、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等方式开展监督。在监督重点方面,突出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在监督效果方面,要求做到责任清晰、主题明确、措施管用、行之有效。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要以党内监督带动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各级党委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加大统筹力度,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科技手段,使各类监督更加协同有效,形成监督合力。


  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强化责任追究,是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意见》对于出现失职失责的情况明确提出要追责。例如,第四项要求,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党委(党组)应发挥好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既要加强领导统筹,又要积极主动开展责任追究,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对纪检机关履行协助职责、监督责任规定了18项具体措施,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这些规定,为各级纪委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明确了具体路径。


  《意见》重申和细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要求,对纪委履行协助同级党委从严管党治党职责作出规定。


  如《意见》第四项、第十三项明确,“纪检机关应当通过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等方式,推动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分析,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促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监督。”


  在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方面,《意见》第十一项指出,“纪委应当向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监督是纪检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意见》围绕纪检机关的监督专责,既要求纪检机关做实日常监督,又要求纪检机关与党委(党组)同向发力,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监督。


  《意见》明确要求纪检机关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的重点。纪检机关做实日常监督,就是要重点监督“一把手”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行使领导和管理权力,以及思想动态、品行操守、生活作风等情况。如《意见》第十九项规定,“纪检机关应当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第二十项明确,纪检机关“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对反映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同时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部门、单位党组织要督促其查找分析原因。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是其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职责。围绕完善纪检监察建议制度,《意见》第二十一项要求,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这一规定,明确纪检监察建议要从提出、到督办、到反馈、再到回访监督形成闭环,有利于严防“一发了之”“纸上整改”,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加强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纪检机关还须与党委(党组)同向发力。如《意见》第七项要求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第十七项指出,党委(党组)、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除对纪检机关履行职责作出明确要求外,《意见》还着眼于发挥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领导班子的“监督哨”和“探头”作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监督。


  请示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责。《意见》第十四项明确指出,“纪委书记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这是纪委书记的本职本分,也是担当尽责。对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意见》第五项指出,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党的十八大以来,谈话已成为纪检机关最常用的监督手段之一。《意见》第十四项还明确,要“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纪检机关负责人代表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进行监督,必须落实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意见》第七项进一步指出,纪检机关负责人“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意见》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追责”这个要害,规定了6处具体责任追究内容,强调对“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等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其中,特别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坚决查处,对不抓不管、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意见》第五部分专门规定,纪委监委要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确保《意见》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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