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新乡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新乡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努力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性学会)、县(市、区)科协及企(事)业科协组成,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省和新乡市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反对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和反科学,反对和抵制各类邪教。

   第七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团体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九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本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本市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及优秀学术成果,培养、发现、吸引和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 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兴建科普和科技活动场所,兴办其它符合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事(企)业。

   第十六条  对所属全市性学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由全市性学会、县(市)区科协、企(事)业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讨论并决定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

   三、审议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荣誉职务和聘请名誉职务;

   五、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在任期内工作有变动,可以调整或增补,由原推选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审议、批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由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分工负责,协助常务委员会审议各专项领域的工作,并对有关业务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  加入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社会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六、以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为业务主管部门,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正常的经费来源。

   符合本条规定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向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过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相应的全省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 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 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秘书长应选调相当于挂靠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全市性学会严重违反新乡市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执行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选举代表参加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学会、乡(镇)、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基层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组成。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学会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市性学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依据《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选举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

   

第六章 企(事)业科协

 

  第三十九条  科技人员较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按其党的隶属关系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企(事)业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办会。

  企(事)业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企(事)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事)业科协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和制定企(事)业科协章程;选举企(事)业科协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事)业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事)业科协工作。

  企(事)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独立建制的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科协职责。科协秘书长应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配备,或选配企业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在企(事)业科协工作的科技人员应享受本企业科技管理干部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企(事)业科协的办事机构在组织上应与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并列,在政治上同等。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科协可按照企业行政部门成立科协分会或科协学组,并根据专业情况设置学术性的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学组。

   第四十五条  加强在非国有企业建立科协的工作,参照中国科协《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进行管理。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专职人员参照学会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资助和捐赠;

   四、企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和奖励基金。

   第五十三条  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捐赠款物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新乡市科协。

   第五十六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新乡市。

   第五十七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为XINXI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XXAST”。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修改《全市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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